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15號
原 告 高偉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