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11號
原 告 周港九
訴訟代理人 丁啓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強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