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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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21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債務人 黃吳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