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鉅偉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考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執字第3567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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