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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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號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