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明勳 債務人 洪李金花 即 洪琪宸 即 洪維崇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琪宸即洪維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琪宸即洪維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