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 蔡雅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元,已屆民國110年9月1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西屯區惠民1214632.22100000分之736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11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機電設備室、集合住宅鋼骨鋼筋混凝土造26層20層;218.04合計:218.04陽台;34.49雨遮:8.00全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0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惠民段1137建號,面積:20240.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69(含停車位編號067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9)(含停車位編號077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