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吉風空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以桃園南門郵局00
0102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99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提存物返還事件,於民國99年2月
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權利行使期間21天,惟該存證信
函遭退回,依其公司設立之地址是台北市○○區○○○路○
段○○巷○○號無誤。惟因遷徙不明致遭退件,無法送達,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遷移查無此人,致原
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桃園地方法
院民事裁定、存證信函、中華郵政郵件查詢表及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等件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件:
本公司與台端前因假扣押事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存
字第2658號提存書,提存擔保新台幣十五萬元,由於本案業經台
灣士林法院(98年度裁全聲字第370號)撤回假扣押裁定且於97
年1月20日確定,並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故,全案均已撤回
。台端為受擔保之利益人,如因此受有損害,請於文到21日之期
間內,對擔保金主張行使權利;逾期不行使,本人即向法院聲請
發還上述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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