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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