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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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孫光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定執行刑案件(113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孫光忠(下稱聲請人)已在監執行2年,請儘速換發執行指揮書予聲請人,避免影響聲請人累進處遇等語。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已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113年度聲字3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3年3月27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是以,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係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以指揮書指揮執行,非屬法院辦理事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執行指揮書,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簡婉倫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