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100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定懿 、 林銘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定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