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88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游豐維 被告 許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