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宇選任辯護人許翔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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