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66號
原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子宏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66號
原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子宏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