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416號聲請人 施允翔 (即 施錫楨 之繼承人)相對人 施加男 (即 施讚治 之繼承人)
林美貴 (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施養吉 (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施素芳 (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施淑雯 (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施秀枝 (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施玉美 (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施穎鋼 (即 施純六 之承受訴訟人)
施勇邦 (即 施型樟 之承受訴訟人)
施純淡 施秀琴 (即 施皆得 之繼承人)
施月娥 (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施秀珠 (即施皆得之繼承人)(公示
施秀花 (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施素贈 (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黃志川 (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黃志強 (即施皆得之繼承人)○○○○○執行)
黃志峰 (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黃雅鈴 (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黃淑娟 (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黃秋儀 (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施純獎 魏正雄
魏泉霖 施純興 施百鍵 (即 施純松 之繼承人)
施百懋 (即施純松之繼承人)
施純凌 施添丁
施清彬 施映 如
施勇旭
許雪美 嘉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施錫模 之承當訴訟人)
施錫佳 施舜慈 施純烜
施正韋 施士璿 施錫謙 施冠豪 住○○市○○區○○街000號3樓(
施養瑜 施麗綺 施威志 施耀尊
施耀舜 施榮林 施淑女
胡雪 施江田 施志忠 (兼施 陳雲之 承受訴訟人)
施鈺瓊 (兼施陳雲之承受訴訟人)
施秀味 施秀雅 施美代 施美琴 施瑞三 陳施 彩綢 周泊彤 周俊廷 (即 周錦源 之承受訴訟人)
周煥傑 (即周錦源之承受訴訟人)
周素螢 周秀香
施美雪
施淑娥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施麗娟 陳鴛鴦 ( 施棟材 之承受訴訟人)
施宗銘 (施棟材之承受訴訟人)
施宗慶 (施棟材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員簡字第5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所提出111年6月22日抗告裁判費1,000元部分,因聲請人抗告狀並未主張裁判費,故無從依本院111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主文,將上開費用列入本案訴訟費用,於此附帶說明。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郭浩銓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備註裁判費1,500施允翔地政規費(謄本費)150同上戶政規費(戶籍謄本)45同上鑑定費261,000同上合計:262,695元。附表: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施映如 2/2402,1892,189施勇旭2/2402,1892,189許雪美2/2402,1892,189施純獎6/2406,5676,567施純興6/2406,5676,567施純淡6/2406,5676,567施清彬2/4013,13513,135施麗綺1/406,5676,567施添丁18/24019,70219,702施允翔16/24017,513----施士璿7/2407,6627,662施正韋7/2407,6627,662施錫謙7/2407,6627,662施威志170/192002,3262,326施耀尊85/192001,1631,163施耀舜85/192001,1631,163施榮林17/9604,6524,652 施吳梨花 、 施瓊梅 、 施碧蓮 、施穎鋼公同共有16/960連帶負擔4,378連帶負擔4,378連帶負擔 施陳硯 、 施文捷 、 施素靜 、施勇邦、 施禹如 、 施禹榕 、 施昱揚 、 施素薇 、 施素瓊 公同共有17/960連帶負擔4,652連帶負擔4,652連帶負擔魏正雄75/24008,2098,209施錫模16/24017,51317,513施錫佳16/24017,51317,513魏泉霖75/24008,2098,209施純凌40/72014,59414,594施舜慈16/7205,8375,837施純烜16/7205,8385,838施淑女2/2402,1892,189施冠豪6/2406,5676,567施養瑜6/2406,5676,567施百鍵5/2405,4735,473施百懋5/2405,4735,473施秀琴72/84002,2522,252施月娥72/84002,2522,252施秀珠72/84002,2522,252施秀花72/84002,2522,252施素贈72/84002,2522,252黃志川12/10080000000黃志強12/10080000000黃志峰12/10080000000黃雅鈴12/10080000000黃淑娟12/10080000000黃秋儀12/10080000000施加男、林美貴、施養吉、施素芳、施淑雯、施秀枝、施玉美公同共有17/960連帶負擔4,652連帶負擔4,652連帶負擔胡雪、施江田、施志忠、施鈺瓊、施秀味、施秀雅、施美代、施美琴、施瑞三、陳 施彩綢 、周泊彤、周俊廷、周煥傑、周素螢、周秀香、施美雪、施淑娥、施麗娟、施棟材公同共有15/240連帶負擔16,418連帶負擔16,418連帶負擔總計1262,695245,182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3.原判決附表中編號48-54分割前應有部分即訴訟費用部分,黃志川、黃志強、黃志峰、黃雅鈴、黃淑娟、黃秋儀負擔比例誤繕為12/10800,應更正為12/10080,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更正後比例計算,於此附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