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 范瑞麟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被告 鄭玉山
吳富緣 魯榮娟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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