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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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憲治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4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64號、98年度毒偵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壹點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大麻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憲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1.60公克),經送驗後乃含有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開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菸草1包(98年度白保管字第20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毒偵字第844號卷頁49),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後,確含大麻成分(重量如主文所示),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7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9
95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844號偵查卷頁54),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符,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