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45號原告 李文琳 被告 張賢 則上列被告 張賢則 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文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