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宜文湯明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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