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金門酒廠 胡璉 文化藝術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前後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董事長,聲請人為會務推廣及行政作業效率等業務需要,於民國109年1月9日提請第4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條文,爰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因事涉捐助章程變更,需先聲請鈞院為必要處分,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三、經查,系爭基金會於109年1月9日召開第4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如附件修正前後對照表所示,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修正後捐助及修正條文對照表、109年1月9日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第四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開會通知單及議事錄(含簽到簿影本)、主管機關文化部准予備查函文即該部109年2月21日文綜字第1093005466號函(見本院卷第9至11、13至21頁、23至91頁、93頁)等文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如附件修正前後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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