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上訴人享樂文旅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被上訴人 張曉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42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等情,有本院收文戳章、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趙雪瑛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趙盈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