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邵國芳
邵慶芳 邵華芳 林宗賢 林頌安 林頌君 邵曰仁 邵曰道 再審被告漢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再審被告 張源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邵國芳、邵慶芳、邵華芳、林宗賢、林頌安、林頌君、邵曰仁、邵曰道為 羅自坤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原告羅自坤係於提起再審之訴後死亡,其全體繼承人中僅有邵曰道1人曾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林靜梅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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