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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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八六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二六七五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縣將軍鄉鄉道南十九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七時十五分許,行經臺南縣將軍鄉西華村四十三號前,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撞擊橫越馬路之甲○○身體左側,致甲○○受有左頂頭皮、左膝挫傷、左頂頭皮、左肘、左膝及左踝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甲○○與被告乙○○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甲○○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臺南縣將軍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交通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卓穎毓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