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陳家勝 被告 謝宗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3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