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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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2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政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而其又非可補正之事項,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李政富已於民國106年7月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