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0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遷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告 譚自明 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嚴德發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寄存於左營華夏路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再次以同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19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又再次以同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1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並經原告於同年月7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原告具領該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