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偵字第5104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珍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美珍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00年9月30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理由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裁定准許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茲聲請人以被告已無串證之虞,其羈押原因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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