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20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執行中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法定代理人 許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雖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經被告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國抗字第79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原告於本院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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