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詠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38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詠祥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詠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38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108年6月22日確定(下稱甲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8年9月23日更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8年12月23日以108年度竹交簡字第7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9年1月30日確定(下稱乙案),又於緩刑期內即108年9月29日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108年12月2日以108年度士交簡字第9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9年2月19日確定(下稱丙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乃相對撤銷緩刑宣告事由之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是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而為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6條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甲案,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38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於108年6月22日確定。
詎於緩刑期內之108年9月23日再犯乙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竹交簡字第7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於109年1月30日確定;復於108年9月29日犯丙案,經本院以108年度士交簡字第
9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於109年2月1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徵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得予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甲案之犯罪事實係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下,猶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而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其明知仍在甲案緩刑期內,行為理當謹慎自制,俾免再次觸法,卻於緩刑期內之108年
9月23日15時14分許及同年月29日11時14分許,2度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分別行經新竹縣○○鎮○道○號○路北向90公里處及臺北市○○區○○街○○○巷口為警攔檢,並測試口中呼氣酒精濃度分別達每公升0.39毫克及每公升0.29毫克,足見受刑人於獲甲案緩刑宣告後,仍不知戒慎行止,故意再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前後3次犯行均具有高度同質性、危險性,堪認受刑人忽視甲案予其緩刑之寬典,依舊漠視酒後駕車危及用路人安全及受重罰之立法意旨,其顯非惡性輕微之偶發犯,是本院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法於乙案、丙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以本院係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請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