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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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0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