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311號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伏谷清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易志誠 、李幼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107年9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聲請金額新臺幣59,100,000元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