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5號
原 告 楊濬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新印刷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4,683元外,尚應補繳1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