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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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鄧秀羚 被告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雨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