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556號聲請人 李吳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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