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10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宛虹 (聲請狀載原名 吳曉倩 有誤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臺南市○○區○○里○鄰○○○路○○號7樓之6」,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