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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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仁
方封元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仁、方封元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4月18日14時28分宣判。然因被告方仁、方封元對於告訴人 楊昆霖陳金環 傷害,各造成何一傷勢,仍有疑義,故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08年5月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22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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