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822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裕翔 即博立光電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
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裕翔即博立光電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標的金額計算方式,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