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526號原告 牛立芳 被告 簡元堂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6年度附民字第307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26日21時許,在○○市○○區住處,接獲自稱 小三 每日客服人員之由「 阿尼 」組成之某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偽稱之前購物時將其資料誤植為廠商,導致將於固定時間自動扣款,會傳真資料通知發卡銀行云云,旋於同日22時許,再接獲自稱三信銀行專員之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佯以表示有接到小三美日客服傳真,要求原告前往○○郵局○○○區○○路○○○號)提款機查詢餘額及操作,原告不疑有詐,並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所示詐騙帳戶後,該詐騙集團再以通訊軟體QQ指示被告,持事先已寄送予被告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品,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由被告先扣除其車手報酬1%後,剩餘款項均交予訴外人徐○川轉予「阿尼」,致原告共計遭詐騙匯款新臺幣(下同)839,955元而受有損害,被告既為詐騙集團成員,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乃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839,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聲明。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訴字第794號、106年度訴字第198、393、877號詐欺案件(下稱刑事詐欺案件)認定明確,復有原告所提被詐欺款項明細表附卷為證(見附民卷第4、5頁),而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第279條第1項等規定,應認實在,可認被告確有與該詐騙集團對原告為詐騙行為,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即106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產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黃怡萱☆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日期、匯款│提領時間、金│││││帳戶及金額│額及地點│├──┼───┼─────────┼───────┼──────┤│1│牛立芳│原告於105年5月26日│㈠105年5月27│105年5月27日││││21時許,在○○市○│日0時28分│16時58分││││○區住處,接獲自稱├───────┼──────┤│││小三美日客服之詐騙│吳○珠之中國信│臺南市北區成││││集團成員來電,偽稱│託商業銀行帳戶│功路204號(││││之前購物時將其資料│,帳號:000-00│合作金庫-赤││││誤植為廠商而導致在│0000000000號│崁分行)││││固定時間自動扣款,││││││會傳真資料通知發卡├───────┼──────┤│││銀行云云,復於同日│29,985元│900元││││22時接獲自稱三信銀││││││行專員之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表示有接到│㈡105年5月27│105年5月27日││││小三美日客服傳真,│日0時38分│15時49至50分││││要求原告前往○○郵├───────┼──────┤│││局○○○區○○路│江○聖之臺灣土│臺南市中西區││││000號)提款機查詢│地銀行帳戶,帳│西門路二段││││餘額及操作,原告不│號:0000000000│351號(凱基││││疑有詐,陷於錯誤,│00號│商業銀行-臺││││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南分行ATM)││││匯款至右揭詐騙帳戶├───────┼──────┤│││中。共計遭詐騙匯款│29,985元│提領2次││││839,955││20,000元、││││││20,000元││││││(共計提領││││││40,000元)││││││││││├───────┼──────┤││││㈢105年5月27│105年5月27│││││日0時41分│日00時42分││││├───────┼──────┤││││江○聖之中國信│臺南市中西區│││││託商業銀行帳戶│民生路一段62│││││,帳號:000000│號(國泰世華│││││000000號│銀行-臺南分││││││行-行內無人││││││銀行ATM)││││├───────┼──────┤││││29,985元│20,000元。││││││││││├───────┼──────┤││││㈣105年5月27│105年5月27│││││日某時│日00時43分、││││││16時37分、47││││││分、53分││││├───────┼──────┤││││李○能之花旗銀│臺南市中西區│││││行基隆分行帳戶│民生路一段62│││││,帳號:000000│號(臺南分行│││││0000號│-行內無人銀││││├───────┤行ATM)、臺│││││300,000元│南市北區成功││││││路118、120號││││││(全家臺南忠││││││成)、臺南市│││││○○○區○○路││││││217號(赤崁││││││分行)│││││├──────┤│││││提領4次:││││││1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計提領││││││60,000元)││││├───────┼──────┤││││㈤105年5月27│10年5月27日│││││日某時│16時23至31分││││├───────┼──────┤││││李○能之渣打銀│臺南市北區成│││││行帳戶,帳號:│功路140號(│││││00000000000000│統一超商東都│││││號│中國信託銀行││││││ATM)││││├───────┼──────┤││││200,000元│提領10次││││││各20,000元││││││(共計提領││││││200,000元)││││││││││├───────┼──────┤││││㈥105年5月27│105年5月27│││││日某時│日16時03至05││││││分││││├───────┼──────┤││││李○能之國泰世│臺南市中西區│││││華銀行帳戶,帳│西門路二段│││││號:0000000000│366號(臺南│││││00號│普濟郵局ATM││││││)││││├───────┼──────┤││││100,000元│提領5次││││││各20,000元││││││(共計提領││││││100,000元)││││├───────┼──────┤││││㈦105年5月27│105年5月27│││││日某時│日15時51至52││││││分、16時0至││││││2分││││├───────┼──────┤││││李○能之瑞芳郵│臺南市中西區│││││局帳戶,帳號:│西門路二段│││││00000000000000│351號(凱基│││││號│商業銀行-臺││││││南分行ATM)││││├───────┤、臺南市中西│││││150,00○○○區○○路○段││││││366號(臺南││││││普濟郵局)│││││├──────┤│││││提領7次││││││各20,000元,││││││(共計提領││││││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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