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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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牛智娟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上字第33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係指法官有使人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而言。是當事人依上開規定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3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要旨參照)。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330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承審法官陳秀貞與聲請人有故舊怨嫌,仍枉法參與承審本件訴訟,除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3款之規定外,又故意刁難報復脅迫之違法,請按民法第92、93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33條後段等法定明文核辦,命法官迴避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所陳前揭內容,均係指摘本件受命法官有故舊怨嫌云云,依首開說明,尚難遽為認定法官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法官對於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自難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即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其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初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