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16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
兼送達代兼法定代理丙○○人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丙○○因00年0月00日出生,月2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中華民國98
家事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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