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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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40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OKI牌硬盒香菸叁拾伍萬包及COUNTRY牌硬盒香菸肆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包,均沒收之。
乙○○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OKI牌硬盒香菸叁拾伍萬包及COUNTRY牌硬盒香菸肆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包,均沒收之。
事實
一、丙○○係東港籍財勝發號(漁船統一編號:CT3-5752號)漁船船長,而乙○○、甲○○○○(另行審結)均為丙○○所雇用之船員。丙○○、乙○○均明知不得輸入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丙○○駕駛財勝發號,搭載乙○○、甲○○○○2人,於民國95年12月9日凌晨0時50分許,向屏東縣新園鄉鹽埔安檢所報關出港,丙○○即於不詳時間,以對講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仔」之成年男子聯絡,雙方達成合意而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責由丙○○駕駛漁船至小琉球附近,向不詳人士所駕駛之不詳船名之漁船接駁私菸來台,再將該批私菸交予在碼頭等待之「明仔」,即可獲取相當報酬;丙○○即於同日晚上11時許,駕駛財勝發號航行至東經約118度、北緯約23、24度處之海域,自上開不詳船名之漁船接駁該漁船已私運入境之OKI牌硬盒香菸35萬包及COUNTRY牌硬盒香菸4萬5,485包等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丙○○並將正在睡覺之乙○○、甲○○○○(尚未到案,無法認定有無犯意聯絡)喚醒與其一起將該批私菸搬到財勝發號上,乙○○明知該批香菸均係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竟仍與丙○○共同基於輸入私菸犯意聯絡,與丙○○一同將該批私菸搬運至財勝發號之密艙內藏置。嗣於同日凌晨2時50分許,丙○○駕駛財勝發號返回上開安檢所接受安檢時,為海岸巡防署高雄市機動查緝隊等聯合小組持搜索票進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在該漁船密艙內扣得上開私菸。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高雄市機動查緝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乙○○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甲○○○○於警詢之供述相符,並有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巡防局96年1月24日函文所附安德魯國際有限公司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財勝發號漁船進出港檢查表各1份、現場照片及扣案之OKI牌硬盒香菸35萬包及COUNTRY牌硬盒香菸4萬5485包等可資佐證,被告2人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渠等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私菸,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菸酒管理法第6條定有明文,被告2人未經許可輸入菸,其所輸入之菸自屬私菸;又渠等將前開不詳船名之漁船私運入境之洋菸接駁運送至屏東縣新園鄉鹽埔安檢所,渠等上開運送私菸之行為為整個輸入私菸行為之一部分,自屬輸入私菸既遂。是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之輸入私菸罪。被告丙○○、乙○○與綽號「明仔」之成年男子、以上開不詳船名漁船輸入私菸之不詳人士,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本院審酌被告2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私自輸入私菸數量共達39萬5485包,數量甚鉅,嚴重影響我國香菸消費者之身體健康,且擾亂國內煙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經濟及我國貿易形象,且被告丙○○前已因運送走私香菸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
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仍不思悔過,惟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未及將私菸散布至境內即被查獲,尚未造成實際損害,渠等尚未獲得任何利益, 衡以渠 等參與犯罪之程度不同、素行、犯罪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OKI牌硬盒香菸35萬包及COUNTRY牌硬盒香菸4萬5,485包,均為依菸酒管理法所查獲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第5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溫訓暖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輸入私菸、私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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