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 丘瑞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102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等)。
三、請陳報戶籍地及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里○○鄰○○路○○○巷○弄○○號6樓)之房地現為何人使用?又聲請人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原因為何?
四、請就每月必要支出12,728元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繳納電話費、水費、瓦斯費繳費收據及交通費用發票影本等。
五、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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