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54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被告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併請到院繳納提解費用14,4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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