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民國94年6月29日之言詞辯論程序疏未向被告之最新戶籍址(即高雄市○○區○○路○號)送達,故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7月2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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