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727號聲請人 陳宇雄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陳初惠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初惠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60,200,000元,到期日未載,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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