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36號
上訴人 江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外,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