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 嚴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聲請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然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83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應為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106年4月15日,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而附表所載票據既未屆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則其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維┌──────────────────────────────────────────────────────┐│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3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1││潭分行│││三││├─┼─────────┼─────────┼───────────┼────────┼────────┼──┤│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4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2││潭分行│││四││├─┼─────────┼─────────┼───────────┼────────┼────────┼──┤│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5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3││潭分行│││五││├─┼─────────┼─────────┼───────────┼────────┼────────┼──┤│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6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4││潭分行│││六││├─┼─────────┼─────────┼───────────┼────────┼────────┼──┤│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7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5││潭分行│││七││├─┼─────────┼─────────┼───────────┼────────┼────────┼──┤│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8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6││潭分行│││八││├─┼─────────┼─────────┼───────────┼────────┼────────┼──┤│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9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7││潭分行│││九││├─┼─────────┼─────────┼───────────┼────────┼────────┼──┤│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10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四│││8││潭分行│││0││├─┼─────────┼─────────┼───────────┼────────┼────────┼──┤│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11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四│││9││潭分行│││一││├─┼─────────┼─────────┼───────────┼────────┼────────┼──┤│01│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12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四│││0││潭分行│││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