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73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淑媛 被告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被告 李靜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釩創公司)邀同被告鄭清汾、李靜蓉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500萬元為限額,願與釩創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釩創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9筆合計1500萬元,目前尚欠原告1284萬7753元,借款金額、到期日、利率等如附表所示。詎前開借款自附表所示最後計息日起,被告未依約繳付利息,依約定書條款第6條第1項第1款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釩創公司清償本金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鄭清汾、李靜蓉依約既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到庭均以:對於原告本件請求之本金無意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於訴訟程序亦無意見,本件訴訟程序並無要爭執之部分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之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利息收據、歷史利率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73頁、第91至105頁),被告對於上開事實,並未予以爭執,是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釩創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鄭清汾、李靜蓉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12萬508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債權本金借款期間最後繳息日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11,780,000元1,295,395元109年5月20日至112年5月20日110年3月20日110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11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21,800,000元1,359,291元109年6月15日至112年6月15日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31,420,000元1,111,200元109年7月15日至112年7月15日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41,000,000元903,339元109年9月28日至114年09月28日110年3月28日110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5%自110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5500,000元459,750元109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5日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5%自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6500,000元459,750元109年09月19日至114年10月19日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5%自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74,000,000元3,613,353元109年09月28日至114年09月28日110年3月28日110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5%自110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82,000,000元1,806,677元109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5日110年4月15日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5%自11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92,000,000元1,838,998元109年10月19日至114年10月19日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5%自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合計15,000,000元12,847,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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