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減刑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徒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所示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與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