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71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判決日期欄誤載為96年7月27日,應更正為96年4月27日),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施行前)、第51條第5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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